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公民道德提升与人的现代化研究”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学术发展,特设立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公民道德提升与人的现代化研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遵守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基地建设,扎实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把基地建成江苏省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咨询服务中心,成为江苏省高校社科研究的试验和示范基地。
第二章 组织制度与机构
第三条 学校将基地建设统一纳入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采取以学校为主,在学校社科处领导下,成立依托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基地管理机制。
第四条 基地内部管理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基地的各项建设规划及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人,副主任委员 人。管理委员会由河海大学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中青年成员应占有相当比例。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主要采取聘任制,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地建设周期同步。
第七条 基地是学校直属的科研实体性研究机构,学校应为基地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一)聘任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协助基地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二)提供必要的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基地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研究基地远发展规划;参与基地主要研项目的战略规划。
2.制定基地的管理机制。
3.基地研究项目的管理。
4.基地研究项目申报的预审。
5.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6.组织基地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7.基地项目经费的管理。
8.基地其他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